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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韩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773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某民初字第043**号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飞,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袁某某诉称,2011年11月,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就某某地产公司开发项目部某某东路某某公馆项目A、B单元木工组,A、B、C、D外加班组劳务施工自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价为:模板量正负零以下30元每平米;标准层量27元每平米;变更签证模板、内架、外架工程量58.8元每平米;外架17元每平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领工人进行施工,20121110日项目封顶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向某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在某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区住建局及项目承包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方的协调下,与原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后因被告拒不付款,在某某区劳动监察的监督下,由工程项目承包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00000元,剩余1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某某劳务公司向原告袁某某支付劳务费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询,被告某某劳务公司愿意于2015年3月11日之前支付原告袁某某100000元,了结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之前给付原告袁某某劳务费100000元;
二、届时手续结清,双方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575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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